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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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932号
申请人: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2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C5J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县府西路(建设大厦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6301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94.6元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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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我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009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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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