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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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932号之一
申请人: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2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C5J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县府西路(建设大厦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6301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下发了(2022)赣1024民初9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009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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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0094.6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