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他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316号 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崇化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K89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他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广场7幢1207-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JGY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他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