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会东县金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2HBPH0D,住所地:会东县鱼城街道办事处三鑫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6786X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东县金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2)川34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447414.00元,执行费:26874.0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4079.4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17205.48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另外,对于剩余案款2430208.5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会东会东县公路养护事业发展中心的工程款到位后给付。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2)川34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