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1621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新殿5-11-0-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DCETQ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363号3楼、4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UUG9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义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