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1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清波公寓******,组织机构代码:569372618。

法定代表人:谢舟平。

委托代理人:徐飞雄、严利杰,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构代码:742938313。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款项450849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7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镇××公寓××房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轮候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均由嘉兴市中级人民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508493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2执1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洪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