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575号之三
原告: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