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575号之二
原告: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尘聪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在审限届满前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