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2516号
原告:赵林珍,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华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清波公寓27幢1单元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69372618N。
法定代表人:谢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林珍与被告平湖市华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林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林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赵林珍负担。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