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3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平二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69372618N。
法定代表人:谢舟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乐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文卫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1MA1R9ETH4C。
责任人:袁佳庆。
上诉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乐远建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法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陈远
审判员徐连忠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