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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770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甲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甲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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