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催14号
申请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甲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3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乙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XXXX的XXXX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甲公司,收款人丙)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