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47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茶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K8T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与被告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东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