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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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47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茶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K8T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与被告衢州恒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东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