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1民初7155号
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平园村。
法定代表人:金茂仓,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天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241号芙蓉路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天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