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3355号
原告:金华天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孝顺镇环镇北路菜市场对面(陈肖艳户)**。
法定代表人:郑润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杰,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春,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泉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澧浦镇泉塘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涛,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天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华天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天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924元,由原告金华天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