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林玲。
被执行人:金华天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北新路**地6间。
法定代表人:郑润禄。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天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义生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