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4527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姚静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泗阳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0111993.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起查询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1个,扣划0元,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账号1个,扣划0元。
3.本院至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区××南侧××室房产、××被××人××苏州市××区××小区××室、××被××人××苏州市××区××.左岸广场××、××被××人××苏州市××区松陵镇××(××东商业广场××商铺)、××被××人××苏州市××区松陵镇××(××东商业广场××商铺)、××被××人××苏州市××区松陵镇××开发区××湖路北侧××生活广场××房产。(上述房产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房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
5.2020年4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111993.67元未能执行到位。
承办人意见,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