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东阳大厦C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79633350。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95062138D。
法定代表人顾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35号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货款511267.74元。但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临控、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查找,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本案债权尚余511267.74本金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1603执6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杨 鞭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