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恢6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陈巧凤,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昱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同里镇同兴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松尚(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泗水大道南侧,魏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巧凤、苏州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昱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松尚(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207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巧凤、苏州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昱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松尚(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占存
审判员 杜晓刚
审判员 苏永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