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1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866W,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LIMPATRICK。
被执行人: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7963335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
申请执行人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2月26日止,被告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货款304300元,双方同意该款由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154300元;二、如被告于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被告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与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计293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反馈于2019年4月29日已由其同事签收。
因被执行人苏州伟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4月22日、2019年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6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4月30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9月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科技产业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
6、2019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业加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7232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307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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