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高****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66号 申请人: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P8××**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高****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