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524民初3789号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968840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746901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0262号,身份证号码:3725251976********。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混凝土款647060元及利息(按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聊城澳洛瑞项目施工期间,多次从原告赊销混凝土、砂浆,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仍欠货款647060元,并约定了未按约定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为此,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尽快实现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货款647060元,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货款300000元,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347060元。案件受理费513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连同最后一期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分期足额还款,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将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