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6民初1745号
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蔡楼村北105国道西侧奥吉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