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4122号
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曹植公园南门(西数第一间上下两层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称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东阿县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