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524民初3789号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968840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746901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0262号,身份证号码:3725251976********。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混凝土款647060元及利息(按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聊城澳洛瑞项目施工期间,多次从原告赊销混凝土、砂浆,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仍欠货款647060元,并约定了未按约定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为此,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尽快实现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货款647060元,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货款300000元,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347060元。案件受理费513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连同最后一期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分期足额还款,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将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