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1200号

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杨治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袁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敖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共计价值390万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共计价值390万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邓克明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