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43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7415Y。
负责人:蒋侃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杨治军,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责任主体尚不明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克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