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45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芦溪县。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原告:***,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杨治军。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袁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敖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原告**、***以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至上埠镇政府,且双方正在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邓克明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