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305号
原告: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C2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2013E(1-1)。
法定代表人:周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633(1-1)。
法定代表人:夏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安徽亘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