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2082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管从茂,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银行存款6740293.9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责任限额6740293.90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银行存款6740293.9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