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4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17号,身份证号:371424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友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7341469R,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邑县永兴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