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4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17号,身份证号:371424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友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7341469R,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邑县永兴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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