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426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6月17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7341469R。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31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以(2024)鲁1426执保5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