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财保5号
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827857XM
委托代理人:***,系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高新区漳泽工业园区宝源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KMQE72G
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称,申请人从浦发银行贷款6000万元受托支付至被申请人账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装修协议,但工程尚未验收结算,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该笔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特申请对被申请人账户中2500万元资金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