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1102号-1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六府巷天晚集小区1号楼1**201室。
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治高新区漳泽工业园区宝源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晋0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长治高新区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然智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毅飞
审 判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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