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2223号
原告:金华市天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蚕场路7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鸿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C1幢19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天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天一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待全案审结后一并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