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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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温商大厦2幢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67785U。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款项2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224元,本院已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3月4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6月1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205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795元、执行费3106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天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于2022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2执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钟兴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