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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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华、谭俊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吴新华,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温商大厦2幢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6778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新华、浙江桦杰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15元,减半收取128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怀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