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谟岭村贝尔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锡群。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21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升
审判员*国华
审判员沈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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