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5民初106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璞,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恩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瑜,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政,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 怡
审判员 张清国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