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开发区齐力发物资销售中心、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发区齐力发物资销售中心,住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孟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高新开发区齐力发物资销售中心与山东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银行、车辆信息。
2018年3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8450元。
2018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8年6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存款7655元。
2018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第二次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银行、车辆信息。
2018年7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齐鲁银行存款960020元、扣划建设银行存款507767.95元。以上扣划案款于2018年8月3日全部过付至申请人。
2018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第三次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银行、车辆信息,未找到可执行财产。
2018年8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案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