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财保232号
申请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冬,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英普磁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银行账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