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804号
原告:上海弗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369号1306-A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5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弗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弗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弗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