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726号
原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5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20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洁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