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民初1244号
原告: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345号7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3MEHT9L。
法定代表人:刘兴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田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345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4250603611234。
负责人:连香兰,该***园长。
原告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于同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后生仔(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事勇
书 记 员 郭景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