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佑太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佑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创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40号 申请人:杭州佑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2598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原野汽配五金市场13幢1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创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375178H,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6号-803。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