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令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到庭提供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胜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