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36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殷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令泉,总经理。
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被告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101039.58元。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7171元,由被告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9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因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本院进行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1195.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0日,本院至济南市××新区环保科技园正丰大厦对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2798.58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1195.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