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某某东村民委员会、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79188F。
法定代表人:刘华玲,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殷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01271P。
法定代表人:张令全,总经理。
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18日、2022年7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本院未采取扣划措施。
3.2022年7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王舍人街道殷陈村,未找到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高新区正丰大厦,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正丰大厦119室办公,经询问调查得知济南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员工三人留守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无收入。
4.2022年7月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律师,其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8059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