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城头镇元城次四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严勇,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明,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婵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恩强审判员黄曦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