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固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波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2民初787号
原告:固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注册号:131022000009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石波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街办下陆居委会三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61号3楼。
负责人:***。
被告: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波特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固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超